肉宅屋

第259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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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    而在司法的扩充解释里,另行解释了这个行为,补充了个兜底条款。
    通过网络曝光他人隐私,造成严重后果的,可以按刑法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。
    在现代社会。
    出卖公民信息的现象,其实屡禁不绝。
    几乎登录个网站,下一秒自己的手机号就泄露了。
    甚至在某宝上,还有公然售卖身份信息的,打包资料一份60元。
    资料里,包括姓名、籍贯、学历、毕业学校、婚姻状态、居住地、收货地址、手机号等等。
    明码标价,极为嚣张。
    一般来说,购买这些资料的人,要么是中介,要么就是诈骗团伙。
    中介是为了寻找意向客户,促成成交。
    诈骗团伙同样是为了寻找意向客户,进行定向精准诈骗。
    因为个人信息获取成本低、追究麻烦等原因,这种现象从未断绝过。
    而夏青青在视频里,公示他们四人的身份信息,造成大范围传播,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,完全构成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。
    基于司法解释的规定,个人出售、传播他人身份信息的……
    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    其次。
    视频里的内容,固然是基于事实,但却是对于法院判决结果的大肆传播。
    朝着对抗判决的方向,影响了公众舆论。
    同样违反了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,属于恶意煽动舆论、利用网民,故意扰乱网络公共秩序,将被行政处罚。
    也就是罚款外加行政拘留,处以五日以上,十五日以下。
    没错。
    在刑法上,没有煽动舆论这种罪名,只能对引战行为、饭圈文化等进行行政处罚。
    相较之下。
    刑事处罚过重,而行政处罚又过轻。
    这也是为什么网络上那么多饭圈文化、引战、煽动负面情绪等行为层出不穷的原因。
    最后。
    除了以上两点,如今在各平台广泛传播的视频,还构成了寻衅滋事罪。
    这也是一条比较偏僻的罪名。
    寻衅滋事罪很多人都知道,但大部分都认为寻衅滋事罪仅用于斗殴、打架等暴力事件。
    实则不然。
    在刑法中,对寻衅滋事罪的定位非常特殊。
    它最初是流氓罪演变而来的。
    如今流氓罪的相关刑法罪名,已经被废除了。
    但在几十年前……
    流氓罪让人闻之色变。
    流氓罪,专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、聚众斗殴、寻衅滋事、侮辱妇女或破坏公共秩序以及其他情节恶劣的行为。
    也就是说,只要违背了社会公德,被社会道德所摒弃的……
    就是流氓罪!
    比如说,在大街上,语言调戏一个女孩,对方便可以起诉你流氓罪。
    而流氓罪的量刑被多次提高,最高可至死刑。
    几十年前,便有过数个因为乱搞男女关系的海王……
    被判处流氓罪,死刑立即执行,直接枪毙。
    而现在……
    乱搞男女关系、调戏妇女的人,已经随处可见了。
    放在几十年前,都是一抓一个准,直接枪毙的那种。
    当年废除这条罪名,主要是考量了诸多因素。
    其中一个,就是量刑过重。
    语言调戏一个人,可能就要被判处二十年有期徒刑,违背了刑法震慑的功利价值。
    刑法是震慑犯罪现象的产生,而不是对罪犯进行残酷处罚。
    因此。
    在后面的司法实践过程中,将这条大罪进行了拆解,分别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、猥亵儿童罪、聚众淫乱罪、聚众斗殴罪、寻衅滋事罪等罪。
    而其中的寻衅滋事罪,也是比较特殊的一项。
    因为它属于兜底法条。
    最高刑在五年以下,不重不轻。
    可以防止重罪轻判,或者轻罪重判。
    比如说在公众场所聚众殴打他人,涉嫌了故意伤害罪。
    但若是殴打的伤情鉴定为轻微伤,那就不构成故意伤害罪,甚至可能被判处无罪。
    刑法为了防止这种现象……
    便可以追究其寻衅滋事罪,五年以下,不至于逃脱罪责。
    同理。
    若是将人打成重伤,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想象竞合,择一重罪判处。
    故意伤害罪,致使他人重伤的,处以三年以上,十年以下。
    最高刑可至十年。
    而且。
    在司法解释重,寻衅滋事的补充条款里,确定了寻衅行为不仅仅是现实中的暴力冲突。
    还包括财物损毁、扰乱网络秩序、恶意针对他人等等。
    在寻衅的判定上……
    侧重于行为上主观故意,分为无故生非和借故生非。
    无故生非,就比较容易理解了,故意找事。
    有人坐在店里面吃饭,你看她长的漂亮,轻轻拍一下后背,便属于此类行为。
    借故生非,则是去饭店里吃饭。
    吃完饭不想付钱,随手抓了只苍蝇放在菜里面。
    反过来要挟老板赔偿。
    这也属于寻衅滋事的一种。
    总而言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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