肉宅屋

第258章
章节错误/点此举报

小贴士:页面上方临时书架会自动保存您本电脑上的阅读记录,无需注册
    在处理好这些之后,重新找到了秦牧。
    填写报案回执、签名,以及做笔录。
    ……
    养老院。
    副院长办公室。
    “怎么样?外面现在还在闹吗?”
    万中元铁青着个脸,在办公室里走来走去,来回踱步。
    原翠莲母女这次闹事……
    给养老院带来了不少的麻烦,将造成诸多负面影响。
    那句“杀人偿命”,实在是太具有冲击力了。
    他现在甚至想将罪魁祸首秦牧给开除了。
    这事件若是发酵了……
    晋城的人知道他们养老院有个“杀人”的员工,恐怕说什么也不会把老人送过来了。
    他们的客源,可能会锐减!
    “万院,秦牧已经出去处理了!”
    护理部的主管走了进来,汇报了一下情况。
    万中元眼神一亮,连忙问道:“秦牧道歉了?”
    “他报警了。”
    护理部的主管苦笑了一声。
    万中元:“……”
    对方这个架势,摆明了是要逼着秦牧妥协。
    而且寸步不让。
    保安多次劝阻,都无济于事。
    没想到秦牧一出现,居然把事件再次推向了一个高潮。
    “而且……对方人已经散了,警方正在做笔录。”
    主管咽了咽口水,神情复杂的说道:“带头的两个主要责任人好像也要被带走……”
    作为主管。
    他刚才也参与了警方的调查。
    得知了这一系列情况。
    颇为震惊。
    非法集会他不是很懂,甚至都不知道有这个罪名。
    听说最高可以判五年,还会剥夺政治权利。
    而即便没有构成犯罪,对方还违背了治安管理法,可能会被处以一日以上,十五日一下的行政拘留!
    那些参与聚集的十余个人……
    配合完调查后,立即跑的无影无踪。
    万中元:“……”
    他听完之后,同样沉默了几分钟。
    忍不住擦了擦额头上的冷汗。
    掐灭了刚才心里冒出的那个危险的念头。
    对方来势汹汹。
    大有不死不休的架势。
    但秦牧却轻描淡写的化解了这个棘手的事件,还反手将他们给送进去了。
    “懂法的人……的确是不一样。”
    他忍不住感慨了一句。
    换做是他。
    完全搞不懂这些违法犯罪,以及其行为可能导致的处罚后果。
    而秦牧的操作,简直是行云流水,无比流畅!
    直接给人送走了。
    “我觉得……这次秦牧帮助养老院解决了一个危机,贡献巨大,本月的优秀员工还是非他莫属。”
    又过了几分钟。
    办公室里,万中元忽然沉吟了起来。
    主管:“……”
    ……
    养老院门口。
    在配合做完了报案全流程记录后,秦牧目送着原翠莲母女二人被带走。
    这两人上警车的时候……
    还一直对他怒目相视。
    “就这么……结束了?”
    张清源看着恢复了平静的养老院门外,神色有些恍然。
    他本来还想着看热闹的。
    没想到……
    正常闹剧连一个小时都没持续到,就草草结束了。
    “可惜了,他们居然这么轻易就妥协了。”
    秦牧则是略带惋惜,轻叹了一声。
    拉横幅维权的行为,其实本身没有太多过错。
    若是在小区内部拉……
    没有造成公共拥堵、没有扰乱正常场所秩序,最多是治安罚款。
    但夏青青她们……
    占据了养老院门口,对着养老院大门不断哭喊。
    引来了大量群众围观。
    堵塞了进出通道、消防通道等。
    这就可能构成非法集会罪,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条例。
    前者是犯罪,后者是违法。
    但不代表着违法行为没有处罚。
    类似这种的行为,按照规定都是一日以上,十五日以下的行政拘留。
    而在现实执法过程中……
    行政拘留规定的是一日以上,但实际执法过程中,一般是五日以上,十五日以下!
    拘留的地方,也不是在看守所,而是在治安拘留所。
    相比之下。
    待遇和环境都会好很多。
    “该准备起诉下其他罪名了。”
    深吸了一口气。
    秦牧返回了养老院,开始就这次夏青青发布视频的行为搜集证据。
    视频里的内容……
    侵犯了他的个人隐私权、名誉权等诸多权利,并不单纯是违法侵权。
    其行为已经涉嫌了犯罪。
    第一点,该视频的广泛传播,构成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。
    在刑法里,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,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、电信、交通、教育、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,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,情节严重的行为。
    严格来说……
    这个罪名,针对的是那些贩卖个人信息的机关、组织或者个人。
    在量刑上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上一页        返回目录        下一页

温馨提示:按 回车[Enter]键 返回书目,按 ←键 返回上一页,按 →键 进入下一页。